中国逮捕制度体系之全方位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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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喆[1] 

机构地区:[1]辽宁中医药大学,辽宁沈阳110101

出  处:《网络财富》2009年第20期116-120,共5页Intemet Fortune

基  金:2008年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自筹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8Z135)

摘  要:逮捕制度具有维护公共秩序和捍卫人身自由的双重价值取向,并且以后者为优位的价值选择。法国预审制度中的对质程序,以及美国逮捕条件的界定给我国逮捕制度的改良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逮捕制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须全方位重构。首先,要明确逮捕与审前羁押的区别,重新界定逮捕的条件;第二,要确立"司法令状主义";第三,要取消法院的逮捕决定权;第四,要调整逮捕和其他强制措施之间的转换条件;最后,要根据逮捕的条件重新界定错误逮捕的认定标准。

关 键 词:逮捕条件 审查逮捕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错误逮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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