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法院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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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承志[1] 李剑强[2,3,4,5,6]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2]香港高等法院 [3]英国伦敦(格雷斯法律学院)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5]香港建筑师学会 [6]香港测量师学会

出  处:《仲裁研究》2011年第2期71-76,共6页Arbitration Study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公共政策是《纽约公约》框架下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传统抗辩事由,但由于其理论具有一定模糊性,导致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安排》引入了公共政策机制,以调整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程序。在各国法院对公共政策进行严格解释的大趋势下,由于两地道德观念相通、国家主权相同,为了更有效地促进两地司法协助的开展,两地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中应取消公共政策机制的束缚。

关 键 词: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 《安排》 公共政策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9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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