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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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保振波[1] 崔永军[2] 

机构地区:[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密山158308 [2]中国民生银行

出  处:《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115-117,共3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bay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摘  要:财政部2001年1月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棗无形资产》均作出了类似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各种费用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在具体实施中,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揭示,并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究竟是应该全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进行探讨,最后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应采取的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出建议。

关 键 词:会计处理方法 《研究与开发费用》 费用化 资本化 “科研与开发准备基金”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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