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产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祥[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1期124-124,共1页

摘  要:动产用益物权是对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以租赁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该条明确规定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但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动产用益物权作进一步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务带来了问题。笔者拟对此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 键 词:动产用益物权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