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诉法审判前律师辩护制度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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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峰 

机构地区:[1]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1215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4期60-60,共1页

摘  要:在现代法法社会,只有律师辩护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实现司法公正。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辩护制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对辩护人职责定位不准、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制度的设计不合理等导致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三难”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能。鉴于此,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基本解决了实践中反映主要的、突出的问题。笔者仅就新刑诉法对辩护人责任的重新定位、审判前辩护制度的确立、会见难的突破和防止报复性执法等四个方进行深入分析。

关 键 词:律师 辩护制度 完善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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