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中心主义”的观念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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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运祥[1]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2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6期193-193,195,共2页

摘  要:“审判中心”这一概念并非从国外引入,在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理论中无处可寻。其原因在于域外各国的刑事诉讼活动本来就是以审判这一中心展开,而所有追究犯罪的活动都只是为审判阶段做准备,法院对侦察起诉活动理所当然地能够进行司法审查判断其合法性,因此审判前阶段中的权力主体并不能对全然自决完全不受控制,也因此对审判阶段没有当然的约束力,审判毫无争议的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中心,也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讨论研究的必要。

关 键 词:审判中心主义 侦查阶段 公诉阶段 审判阶段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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