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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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文琳 

机构地区:[1]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6期273-273,共1页

摘  要: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构件之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企业要注重法律人才的梯次培养和使用,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学习,开阔企业法律顾问的国际视野,为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创造条件。

关 键 词:现代企业制度 总法律顾问 机制建设 

分 类 号:F279.23[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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