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用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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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仪[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7期141-141,共1页

摘  要:在我国,签订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动关系时常处于分离的状态,因此导致“同时签用”、“先用后签”以及“先签后用”的状况出现。而其中“先签后用”因为导致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理论实务界争议很大。本文先简单介绍“先签后用”的情况,之后介绍学界的两种主流观点即将其视为普通民事合同,以及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提出笔者对该两种观点的看法。最后笔者通过分析劳动合同的意义,得出劳动合同的作用仅限为保障劳动关系,并且提出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与用工的行为对劳动者的意义相当,基于《劳动合同法》保障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用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劳动合同已生效,同时劳动关系已成立,用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与“同时签用”的劳动合同效力相当。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效力 “先签后用”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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