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琨[1]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8期68-71,共4页
摘 要:时代不断前进发展,技术日益进步,催生了互联网技术的不断突破。电子网络技术的进入大众生活,带动了其他相关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互联网创新空间的日益活跃和发展使得类似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这样的新兴信息网络技术得到快速的普及和应用。在此基础上,电子数据自身的优势正通过网络的应用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以及智能手机等电子信息工具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并潜移默化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互联网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大量利用网络、信息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案件甚至是刑事犯罪案件也随之产生。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我国证据体系,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被收纳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当中。从此电子证据这种新兴证据终于名正言顺的出现在立法中,同时也为有关机关和当事人进行刑事控辩、民事举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就目前情况来说,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比如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对电子证据获取和应用的操作流程没有明确的规定等。本篇文章主要从电子证据的内涵、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等展开讨论,并对如何完善电子证据相关法律和应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从而促进我国在电子证据研究与应用领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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