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儒学的忠恕之道与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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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建明[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00

出  处:《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18期160-161,共2页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

摘  要:企业是具有某种象征性人格的行为主体,正因为如此,对待企业行为和对待人的行为一样,都是可以而且应该进行评价的。在对企业行为进行评价时,人们是将企业作为一个人那样看待的,即,将其行为区分为合理或不合理等。在一般意义上,所谓合理,就是符合法律规范和伦理要求。但是,如果行为主体(企业)不具备法律与伦理规范所要求的精神品质和行为素质,它就会歪曲地理解“合理性”,比如,它会以自己是否获利作为其行为合理性的标准,或者认为以尽可能低的投入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才是合理的,如此等等。这样,除了自己的利益,其他利益方都在其考虑之外。很明显,这样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站在他方的立场,这种行为是不能被接受的。因此,所谓合理,应该是参与者各方普遍认可的行为。在中国,参与者各方的普遍认可是受其本土文化的各种理论支撑中儒学的忠恕之道可以成为企业行为的合理模式,即让单个行为者的行为成为各方能普遍认可的行为。

关 键 词:儒学思想 忠恕之道 企业行为 

分 类 号:B222[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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