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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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帅 

机构地区:[1]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9期94-94,共1页

摘  要: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诉讼程序,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出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再审程序作用的立法初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即当事人基于诉权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抗诉;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现有启动途径的多渠道化,在纠正错误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程序的发动者意欲撤回再审之诉,甚至原审之诉时,能否准许?因立法无明文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处理措施大相径庭,我国诉讼法理论界更是时有争论。在此,笔者也就该问题做了一点粗浅探讨。

关 键 词:再审 再审申请 申诉 原审 撤诉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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