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十年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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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高阳 

机构地区:[1]《中国民商》

出  处:《中国民商》2017年第10期20-27,共8页China Civil Entrepreneur

摘  要: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企业破产法》可谓姗姗来迟,即使迟来,到今年也已经实施整整10年。由于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意味着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的破产将“无法可依”。原有的法律条文已无法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2007年6月1日,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应运而生。新《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拓宽至所有的企业法人类型,除了规定破产清算制度,对“僵尸企业”、“失败企业”依法予以破产,促其有序退出市场外,还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及破产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也被称为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试行)》 破产清算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 《破产法》 社会经济发展 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分 类 号:F279.24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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