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监督权的历史源起与合理定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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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贤鸿[1] 

机构地区:[1]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部,南昌330009

出  处:《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5期82-85,共4页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项目(16FX13);江西省委党校系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17QN21)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权的实质在于履行法律监督功能。实践中,人们对检察监督权的定位存在争论,认为检察监督权可为司法权或行政权或准司法权。实际上,检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独立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检察监督符合中国国情,也符合历史发展,是一种良政。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权 法治监督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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