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的法律适用  

Legal Application in Concurrence of Common Recidivist and Drug Recommi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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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然琴 LIAO Ran-qin((Dianx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ormal University,Lincang Yunnan China 677000))

机构地区:[1]滇西科技师范学院,云南临沧677000

出  处:《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3-7,23,共6页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一般累犯和毒品再犯竞合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会议纪要对此作出说明,但前后矛盾龃龉,存在违背《刑法》罪刑均衡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的弊端。分析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概念规定表明二者属于法条交叉竞合,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毒品再犯条款,并以两者的本质属性系"再次犯罪"为切入点,结合缓刑和假释适用的条件,得出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时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关 键 词:一般累犯 毒品再犯 再次犯罪 重法优于轻法 缓刑 假释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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