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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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桂林[1] 刘燚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98-105,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北京及周边省区市大气污染治理法制协调机制研究"(14BFX107);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重点资助项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16XYZ16)

摘  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是诉讼主体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或可以)进行的活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应当立法予以明确,应在公众参与、协作互动、公平与效益统一原则下,建立以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为主体的诉讼前置程序,同时建立诉讼主体之间、诉讼主体与环保第三方主体之间有关诉讼前置程序的互动和衔接机制,为各环保主体参与环境保护事业提供协商与协作机制,维持环保主体之间均衡、稳定的互动关系,确立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而非替代机制的公益诉讼制度功能。

关 键 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前置程序 公民诉讼 

分 类 号:DF7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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