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责任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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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萍 

机构地区:[1]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8年第9期38-44,共7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以登记为成立前提的抵押权,若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债权人享有登记请求权与债权担保权。抵押人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与最高额保证义务。若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抵押人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抵押人应以履行清偿责任时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 键 词: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违约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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