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解释范式下的合同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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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乾宝[1] 周宇[2] 

机构地区:[1]宁德师范学院 [2]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23-25,39,共4页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规范,显然业已排除了身份合同等其他非经济交易合同。即便如此,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法第二条的调整范围是仅限债权合同,还是包括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存在争议。通过体系解释合同法第二条,以我国通说主张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依据,论述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与依据,物权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合同法调整范围仅限于债权合同,不包括物权合同。

关 键 词:调整范围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物权变动模式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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