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土地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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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忠[1] 《世界农业》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出  处:《农村经营管理》2017年第11期28-29,共2页

摘  要:集体成员共同拥有土地,是该集体成员按份拥有,还是该集体所在社区公有?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两种情况都存在,那些实行土地股份制的地区,就比较接近按份共有,那些保留很多集体机动地的地区,就更接近社区公有。笔者认为,集体是一个集合,但并不等于就不能成为一个实体,国家也是全体国民集合而成的实体,因此,就土地所有权而言,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并列,并不会发生认识上的混乱。笔者赞成把土地集体所有理解为集体成员按份共有,这样成员之间的土地权利更清楚,可以减少制度的模糊空间。集体的成员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该坚持“30年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在30年的承包期内,某一农民家庭人口的变化导致该家庭人均土地资源数量的变化,与人口变化导致的其人均其他生产资料或财产的变化一样,是其家庭内部的事情,不是集体的事情。在契约约定期限内不调整土地,也是合同的基本精神。

关 键 词:土地集体所有制 家庭人口 按份共有 国家所有 土地股份制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 土地权利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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