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视角下租入固定资产业务的纳税筹划——基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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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志容[1] 骆剑华[1] 

机构地区:[1]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18年第5期103-106,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重电区域产业经济发展中心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XJPT201710)

摘  要: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其他项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可一次性全额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对租入固定资产业务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相关问题进行解读,进而从进项税额抵扣利益最大化角度对租入固定资产及其相关业务提出纳税筹划思路,以供参考。

关 键 词:租入固定资产 兼用用途 一次性全额抵扣 纳税筹划 

分 类 号:F273[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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