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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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四川省农机监理总站 

机构地区:[1]四川省农机监理总站

出  处:《四川农业与农机》2018年第2期27-29,共3页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驾驶证管理 联合收割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 

分 类 号:S225.3[农业科学—农业机械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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