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劳动权的义务性特征——以劳动权宪法文本的历史演进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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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思源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南方论刊》2018年第7期69-72,共4页

摘  要:八二宪法写入劳动义务,给理解我国宪法劳动权带来了困扰。学界既往讨论多以现世眼光来解读劳动义务条款,认为其无实际意义乃至应予删除。这种解读纵然没错,但并没有深入挖掘劳动义务引入宪法背后的原因。回顾历史上宪法劳动权的变迁,劳动义务一直映衬其背后,只是在八二宪法以前没有写入宪法。五四宪法颁行后,伴随经济改革而来的是一系列规定劳动义务的法律,包括对不工作、不服从工作分配人员的劳教,和对人民公社社员最低工时要求。同时,立法对参加劳动的公民以更多政治、社会权利,间接督促公民参加劳动。八二宪法写入劳动义务,是对五四宪法后经济改革成果的确认。

关 键 词:宪法劳动权 劳动义务 计划经济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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