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转包”条件下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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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臧兴宏 唐保堂 

机构地区:[1]甘肃省张掖市人社局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8年第7期45-46,共2页

摘  要:在工伤认定实务中,项目承包人出面招用的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伤亡的现象比较多,而这些工程往往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非法转包工程业务给项目承包人(自然人)的。此类案件中,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常常会引发争议。目前,该类工伤认定通常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先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再恢复工伤认定。

关 键 词:工伤认定程序 转包工程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 社会保障部 务工人员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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