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彭华
机构地区:[1]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出 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25期163-164,共2页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
摘 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作为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方式,包括“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的主动型模式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抗诉申请而提起”的被动型模式。主动型模式体现了检察机关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地位,而被动型模式则更注重当事人民事处分自由权利与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力的有机统一。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作出了不合理的限制,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当事人再审请求因检察机关的监督而无法得到满足,甚至当事人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而相互对抗的情形,导致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肆意扩张,而当事人民事处分权却不恰当被剥夺。因此,目前我国对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审查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民事抗诉再审案件 审理范围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案件 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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