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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当代工人》2018年第13期26-27,共2页

摘  要:辽宁抚顺市刘迪安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新发生的费用”具体指的是什么答:文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关 键 词:《工伤保险条例》 住院伙食补助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权威 提问 工伤保险基金 解除劳动合同 伤残职工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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