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可采性标准的内涵及价值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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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立杭 

机构地区:[1]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湖南株洲412000

出  处:《新丝路(下旬)》2018年第18期100-101,共2页New Silk Road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鉴定意见可采性标准研究--以湖南为视角;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阶段性成果,高职司法鉴定专业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编号:XJK016QZY007。

摘  要: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证明活动,其证明的物质基础是客观事物,证明的依据是经验和专门性知识,证明的范围是委托鉴定的内容。鉴定针对的是超出事实裁判者普通知识和经验范围的事实问题,鉴定就是具备专门知识或能力的人基于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本质上也就是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其主要的特征有法律性、科学性、主观性、关联性。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9版)的解释,可采性是指“能够被用作证据的资格或状态”。

关 键 词:鉴定意见 可采性 价值 标准 言词证据 司法鉴定 客观事物 物质基础 

分 类 号:D925.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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