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之建构——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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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永超[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处:《理论导刊》2018年第10期107-112,共6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研究"(TJFXQN17-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限制诱惑侦查的负面效应,应当明确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美国刑法通过承认警察圈套辩护来区分合法的诱惑侦查和非法的诱惑侦查。关于警察圈套的成立标准,理论上有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之争,前者关注引诱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后者聚焦于被引诱者的主观可责性。从人类的认识实践出发,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借鉴美国的理论与实务,我国应兼采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之长,采用"分离式混合"标准来认定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禁止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严格限制引诱程度和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

关 键 词:诱惑侦查 警察圈套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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