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提起公诉证明标准  被引量:4

A Second Discussion on Standard of Proof for Initiating a Public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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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辞[1,2]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出  处:《东南学术》2018年第6期181-189,共9页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公诉证明标准研究"(项目编号:GJ2016D11);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FJ2017C004)

摘  要:我国刑诉法将"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这一理想化的证明标准源于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认识偏差。该标准与认识规律、诉讼规律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提升了侦查终结的难度,间接导致实践中侦查羁押期限被不断延长,也对审判阶段的证据排除乃至无罪判决造成压力。研究者提出的对公诉的司法审查不足、审判效能不彰以及社会对无罪判决的接受程度不足等"语境化因素"皆不能成为维持现行标准的依据。在当前司法语境下,宜以"‘形式有罪'+‘内心确信'"作为检察官提起公诉所参考的证明标准。

关 键 词:公诉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证明模式 表见证据 自由心证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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