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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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莹春[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通辽市028000

出  处:《北方金融》2018年第6期101-102,共2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中应关注的问题(一)两年内处置规定加大了处置困难。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同时监管机构规定如果抵债资产持有期限不超过两年,适用100%风险权重,若持有期限超过两年,则按照其他非自用不动产,计用1250%的风险权重,严重影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

关 键 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抵债资产处置 《商业银行法》 抵债资产管理 风险权重 资本充足率 担保贷款 优先受偿 

分 类 号: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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