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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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冉广忠 

机构地区:[1]临西县农业局畜牧办,054900

出  处:《今日畜牧兽医》2018年第10期43-44,共2页

摘  要:近几年来,畜牧业在农业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养殖存栏量逐年增高,养殖量大增给人民群众带来效益、丰富群众菜篮子的同时,也会产生大量的病死动物,对病死动物处理不当会对生态环境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巨大威胁。那么在当下动物疫病日趋复杂,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严格的形式下,如何处理好病死动物,防止因对病死动物处置不当、不规范而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是摆在我们面前新的课题。下面首先阐述一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一些法律规定。1病死动物处理依据病死动物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文下发)第六条“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病死动物一律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关 键 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无害化处理 病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生态环境安全 染疫动物产品 动物排泄物 

分 类 号:S895[农业科学—特种经济动物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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