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协商机制中的法官职权——基于C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实践的考察  被引量:19

Research on the Judicial Authority in the Plea Negotiation Procedure: A Study on the Practice of Leniency System of Guilty Plea in C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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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乐云[1] 曾亚[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222-230,共9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与被追诉人进行量刑协商,法官则对协商合意进行实质审查与裁判确认。试点过程中,法官表现出对新角色的不适应性,在职权行使上存在司法审查重事实基础轻自愿性审查、司法审查与协商自由权的界限不清、协商失败与司法审判衔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协商与传统诉讼构造的内在冲突、法官的职权惯性以及操作规程的模糊与缺漏是法官职权运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为完善法官职权配置,促进法官职权良好运行,应当更新法官理念,明晰审判职权界限,为法官职权的行使提供具体的操作规程。

关 键 词: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协商 法官职权 司法审查 不适反应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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