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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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玺长臣 

机构地区:[1]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3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11期26-26,共1页

摘  要:【案情】犯罪嫌疑人叶某、唐某、陈某、蒋某、杨某等人在青白江区城厢镇联兴村搞房屋拆迁。叶某、唐某等五人共谋,若有人到联兴村砍树必须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2011年11月的一天,叶某、陈某到其拆迁的工地上巡视时,发现张某在砍树,便要求张某给“管理费”,张被迫答应事后给予一定的费用。2011年11月9日,叶某、陈某、唐某再次来到联兴村5组张某砍树的地方要求其给8000元“管理费”,张某表示无法拿出这笔钱,后叶某打了张某一拳并从其轿车后座拿出一把菜刀追赶张某,张某当场跑掉,但张某由于害怕出事便拿出8000元钱交予唐某等人,后叶某、陈某、唐某与合伙人蒋某、杨某将8000元平分。

关 键 词:犯罪情节轻微 情节显著轻微 敲诈勒索案 房屋拆迁 犯罪嫌疑人 管理费 青白江区 张某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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