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试行公证新制度,坚决杜绝“奇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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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党的生活(黑龙江)》2018年第11期50-51,共2页

摘  要:近日,省司法厅发布《黑龙江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把不该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从根本上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省司法厅强调,全省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清单》办理公证,加快转变工作方式,凡是能共享核查的信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凡是能交叉印证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供。同时,明确清单未列明的公证事项或事务,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证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确实无法提供清单所列证明材料的,应告知办证群众证明材料的获得途径,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为群众办证提供便利。

关 键 词:证明材料 公证事项 新制度 《公证程序规则》 材料清单 省试 《公证法》 黑龙江省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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