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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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凡 

机构地区:[1]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12期154-154,共1页

摘  要:预告登记制度是当今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由早期普鲁士法中的异议登记制度发展而来,确立于德国民法,后又为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继承和发展。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种制度。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确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完善具体的程序。作为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要件之一,如何构建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对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至关重要。

关 键 词:不动产 预告登记制度 效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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