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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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畅[1] 王学梅[1] 

机构地区:[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出  处:《社科纵横》2018年第12期101-103,共3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  金:2017年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横向课题"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律师辩护的掣肘与突破"(编号:17YHK05)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上有显著进步,确立了律师辩护人地位,在多项辩护内容上都有积极调整。立法修正了对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诸多限制,基本解决"会见难"的问题,但实践中还是会有些许障碍,需要作相应调整。调查取证权进展有限,尚存争议,立法应予明示方式确认,并取消"三类案件"限制。刑事法律援助立法进步显著但落实不力,应建立相应法律责任,督促侦查机关履行职责,确立救济途径,可考虑由看守所负责法律援助的告知和通知。

关 键 词:律师辩护 侦查阶段 会见 调查取证 法律援助 

分 类 号:DF7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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