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法治中的父爱主义——《体育法》中法律父爱主义生成逻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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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宇泽[1] 陈凯 

机构地区:[1]中共宁德市委党校,福建宁德352100 [2]福建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福建福州350001

出  处:《社科纵横》2018年第12期114-118,共5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摘  要:"权利论"历来是中国体育法制最受欢迎立法理念,但"父爱论"的理论构建基础凸显着科学性、人文性,因此中国体育法治中仍需坚持父爱主义的立法理念。在中国《体育法》中,由国家干预的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是法律硬父爱主义的适用,而部分的学校体育法便是法律软父爱主义理念的运用结果。在理论上,法律父爱主义承袭的是父爱主义理论逻辑,即通过一定程度限制措施以保护"弱而愚"之人,并在道德诉求下寻求一种允诺行为自由与严格规制之间所达成某种适当立法平衡的理念,因而在体育立法过程有其自在的自为逻辑。

关 键 词:体育法治 父爱主义 法律父爱主义 《体育法》 生成逻辑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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