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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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友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工友》2018年第12期16-17,共2页Workmates

摘  要: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强制缴纳的范畴?有无户籍限制?是否受时效限制?请看追缴案例。一封投诉信王瑛姑系广东正大光明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瑛姑于2014年10月23日写了一份《投诉信》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内容为——本人王瑛姑,于1997年2月入职正大光明广东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离职,本人在职期间,该单位未为本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现本人请求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人追讨1997年2月至2012年11月单位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关 键 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追缴 公司员工 时效限制 投诉信 韶关市 本人 王瑛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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