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Constitutive Elements for the Acquisition of Goodwill in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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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吉康 WANG Ji-kang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年第6期64-70,共7页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

摘  要:物权法出台之前,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存在诸多争议,物权法出台之后,将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同一条款里,没有意识到二者之间的区别,以致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不动产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但该无权处分应是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导致的无权处分,且限于权利事项错误。受让人善意是指其基于信任不动产登记簿而受让不动产,重大过失不是排除其善意的理由。判断善意的时间点应该是实际取得登记之时。合理价格的判断要结合不动产市场价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最后,以登记是否为物权生效要件判断登记是否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关 键 词:不动产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善意 合理价格 登记 

分 类 号:D91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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