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合法性与服从法律的义务  

State-Legitimacy and the Obligation to Obey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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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伯特·霍姆斯 毛兴贵(译)[2,3] 

机构地区:[1]美国罗切斯特大学哲学系 [2]西南大学哲学系 [3]西南大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出  处:《政治思想史》2018年第4期187-195,共9页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霍布斯政治哲学著作的翻译与研究”(项目编号:18BZX090)的阶段成果。

摘  要:最近几年,如果存在一个合法(legitimate)国家便存在一种服从其法律的义务这一主张,已经引发了政治哲学家大量的讨论。因为服从法律的义务似乎与道德自律不相容,所以道德自律似乎会与合法国家不相容。结果,无政府主义看上去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一些声称合法国家仅仅蕴含一种服从法律的初步(primafacie)义务的学者已经修改了这一主张。据说,这就拯救了自律,调和了国家权威与对法律的道德服从,从而驳倒了对无政府主义的辩护。

关 键 词:国家权威 合法性 法律 服从 义务 无政府主义 道德自律 政治哲学家 

分 类 号:D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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