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政府对待诉讼二元态度之剖析——从东周法律变革出发  

Analysis on the Binary Attitude Which Traditional Chinese Government Treat Law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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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志伟 Yao Zhiwei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2]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出  处:《江汉论坛》2019年第2期87-92,共6页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家重建--东周法律变革新论"(项目编号:13YJC820094)

摘  要:传统中国政府对待诉讼持二元态度:一方面政府允许百姓诉讼,开放诉讼渠道;一方面又倡导"无讼"理想,压制百姓诉讼。这种对待诉讼态度的原因,可以追溯到东周时期的法律变革。东周法律变革之后传统中国国家治理面临一统体制和有效治理的基本矛盾,在这个矛盾之下,传统中国政府采用务实性的态度,实行"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在这个结构性背景下,政府开放诉讼渠道的原因在于:集权要求垄断暴力、控制社会;政府合法性要求提供纠纷解决服务;保护子民。而政府由于受到财力、人力的限制,在司法方面投入的资源有限,又只能限制诉讼。开放和限制的结合,在司法方面就表现为遵循集权的简约治理原则,采用"抓大放小"的分类管理模式。

关 键 词:诉讼二元态度 东周法律变革 集权的简约治理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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