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意蕴和实现  被引量:2

On the Implication and Realization of "the Balance of Ownership, Membership and the Right of Using the Rural House I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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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德勇[1] Pan Deyong

机构地区:[1]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1-13,共13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和实践>(项目编号:201740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是对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其目标是解决当前农民财产权利难以有效流转的实际问题。在政治意义上,三权分置改革是国家土地管理权的主动弱化与集体所有权和个人资格权的强化过程。在法律意义上,三权分置是立法和司法对现实交易的确认。三权分置的关键问题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科学论证并系统评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目标,基于物权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度扩大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的范围,同时建立以"资格权"为内容之一的使用权形式。

关 键 词:宅基地 三权分置 资格权 使用权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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