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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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财政部税务总局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消防界(电子版)》2019年第4期6-7,共2页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 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消防救援 车辆悬挂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  应急救援 

分 类 号:TU998.14[建筑科学—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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