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  被引量:12

Defects and Perfection of Definition of "Supervisory Obje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ubject of Duty Crim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necting the Supervision Law with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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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知博[1] LIANG Zhi-bo

机构地区:[1]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西安710061

出  处:《理论导刊》2019年第3期103-107,共5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摘  要: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反腐合力,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比较刑事法律上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法》监察对象界定之间存在的差异,本着《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者进行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初衷,《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应当与刑事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保持一致。

关 键 词:职务犯罪主体 监察对象 《监察法》 完善 

分 类 号:D922.110.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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