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关认定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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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奕阳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香港999077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148-153,共6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18BFX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关 键 词:被诉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法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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