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示范诉讼制度的构建——以证券欺诈民事纠纷的应用为例  被引量:9

Building Chinese Test Case System: the Case of the Application on the Civil Dispute over Securities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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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彦明[1] 于淼 王殳昊 Wang Yanming;Yu Miao;Wang Shuhao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2期222-230,共9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示范诉讼制度是应对涉众性诉讼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我国,尤其在证券欺诈民事诉讼领域,构建示范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示范诉讼与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支持诉讼均为群体性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但在诉讼构造以及诉讼功能方面却具有较大差异,示范诉讼制度的构建能够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起到有效补充现有诉讼制度不足的作用。在构建我国证券欺诈民事纠纷示范诉讼机制时,应当在程序的适用、示范案件的遴选、示范目标的确认、生效判决的扩张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程序设计,同时需要关注对示范诉讼参与人诉权的保障。

关 键 词:示范诉讼 证券欺诈 涉众性诉讼 诉权保障 

分 类 号:D913.9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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