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的公告(2019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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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保健与生活》2019年第6期5-5,共1页Healthcare & Life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再评价,认为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获益,决定自即日(2019年2月12日)起停止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关 键 词:复方制剂 呋喃唑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销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告 

分 类 号:R286.0[医药卫生—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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