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夺”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

Discussion on Several Issues of “Multiple Forcible Seiz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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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志[1] Wang Lizhi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9年第4期41-44,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多次抢夺”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夺行为,以及总数额均未达到“数额较大”为前提。司法实践中,至少存在三种“多次抢夺”未遂的情况。鉴于盗窃和抢夺的同源关系,对于小额盗窃和抢夺行为均不足“多次”但加起来能达到三次的情形,可认定为“多次”小额盗窃,但量刑时应对其中的小额抢夺情形予以考量。

关 键 词:多次抢夺 抢夺罪未遂 混次现象 

分 类 号:DF62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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