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行为之性质  被引量:3

Determination on the Nature of Imitating Drugs with Health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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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泽强 谢昊轩 Guo Zeqiang;Xie Haoxuan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中心 [2]湖北省卫生法学会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9年第4期45-50,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重大课题《生态文化视野下互联网金融之刑法介入研究》(编号:FZFZZB2018A04)的研究成果

摘  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实现中国健康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由于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定位、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主要法益认识、刑事责任设置存在一定争议,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行为可能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将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行为归为假药犯罪,存在损害刑法保障机能、造成法益保护目的与刑罚设置错位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可以考虑细化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定位要素、结合形式与实质进行违法性判断、明确主要法益以及统一刑罚幅度。

关 键 词:保健食品 假药 法益保护 违法性判断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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