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退赃退赔判项的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上)——以评判服刑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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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泳川 杨秀林 李伍妹 

机构地区:[1]广东乐昌中山地区检察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9年第3期26-27,共2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这是一条古老的法彦,也是各国司法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则。错误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可非性,在法律上具有可罚性,是追求公平正义为主要内涵的法治社会所不容,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关 键 词:责令退赔 服刑罪犯 监督问题 检察 退赃 错误行为 法律规则 犯罪分子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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