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可变对价的识别及现金折扣的应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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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仲伟冰[1] 赵洪进[1] 

机构地区:[1]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9年第5期55-57,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2017年发布的新收入准则,內容变动较大。其中,在交易价格中考虑了可变对价的因素。同时,关于现金折扣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没有予以明确。本文分析了可变对价的含义,并进一步明确其确认与计量的原则。通过探讨现金折扣的经济性质得出,现金折扣的实质应是企业的理财行为。由此,将现金折扣理解为可变对价,并在交易价格中将其扣除的净价法,在理论上不具有合理性。而总价法近符合相关性的质量要求,因为其将现金折扣的发生金额作为企业对资金管理的结果,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关 键 词:新收入准则 可变对价 现金折扣 总价法 净价法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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