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新三板股票的财税处理——基于财税[2018]137号文的几点认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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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爱华[1] 

机构地区:[1]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9年第5期64-66,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云顶课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和税务问题研究”(YD20180104)

摘  要: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37号文,首次明确个人转让新三板非原始股票取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以此为契机,重点探讨资产计税基础调整、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扣缴义务、摘牌转板、税务筹划等涉及新三板股票转让环节相关的个税疑难问题。同时,对新三板股票转让涉及的增值税和印花税等涉税事项与争议问题进行全方位分析,并基于流动性等因素考量,提出新三板股票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稅的建议。

关 键 词:新三板 股票转让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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